云南滇中引水-大发welcome乐彩

以案释法

来源: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1-11-22 09:51:00

案例1:通过私设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727日、87日调查核实:昆明某磷化工有限公司设置了一根直径为31.5公分的pvc塑料管,进入厂区外120立方米左右初期雨水收集池,但未保证其正常使用,在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口使用一个钢制手动隔板将进水口隔断,进水口隔断处设有一个50厘米左右的斜坡(斜坑),现场检查时,大部分进入了12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一部分沿着雨水沟下游方向流走,进入外环境;经监测显示:雨水外排口(厂区外沟渠)ph值为1.97、总磷为8.62mg/l。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该单位通过私设管道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情形,公安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案例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77日对该单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调查核实:昆明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528日至630日在线监测数据外排废水总磷、总氮多次超标,其中,总磷最高值为1.052mg/l、总氮最高值为17.87mg/l,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1.1倍、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0.19倍。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故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达标排放,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案例3: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910日、29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漆渣(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漆渣扬散流失,存在散落在露天地面上、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草丛里、与石英砂(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地面的情形。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6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91日起施行,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罚款额度提升十倍至二十倍,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五百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案例4违规倾倒砂土案

20187月,泰福公司在高州市石仔岭街道潭蒲村委会田心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砂土,2018128日,高州市水务局作出高水行罚字【2018】第28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泰福公司擅自在鉴江高州市石仔岭街道潭蒲村委会田心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砂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泰福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泰福公司将从河道内多次采集、堆放在河道边的砂土,在洪汛期内重新倾倒于河道中,其行为势必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妨碍河道行洪的后果,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来源: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9行终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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